近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凸显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建设在管党治党、正风反腐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做纪律上的规矩人,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条纪律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每一条纪律规定。
全面准确熟悉纪律的具体要求。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和纪律规范体系建设,新制定或修订党内法规90余部,扎紧扎牢了制度笼子,在执行层面明确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纪律等具体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精准。党的十九大对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全面增强执政本领的明确要求,增强八大本领中摆在第一位的就是增强学习本领。遵守纪律首先就要学习纪律、掌握纪律。“两准则四条例”是抓纪律教育的“必修课”“教科书”,需要经常学、反复学,坚持原文学、对照案例学、联系党章学,做到既弄清纪律具体情形和要求,又深刻理解和把握纪律制定的渊源、背景和内涵,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在这个基础上,结合执纪审查通报、巡视巡察报告等,进一步把违反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搞清楚、弄明白,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一条一条对照检查,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只有纪律教育的力度再大一点、纪律学习的程度再深一点、纪律规定的尺度再严一点,耳边常响纪律的警钟、心中高悬纪律的明镜、手中紧握纪律的戒尺,才能进一步增强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
全面准确认识纪律的处分规则。纪律处分的种类、运用规则,以及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维护纪律权威刚性的规定,更是违反纪律应当付出的代价。这一方面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纪法相随,违纪必究、违法必究,但决不能误读为以纪代法,更不能误以为重纪轻法。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执行层面,纪先于法;在后果层面,法重于纪,所以“破法”往往从“破纪”开始,只有守住纪律的底线,才能守住法律的底线。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也正体现了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我们党早在延安时期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我们党在十八大以来不仅继承了严明纪律的优良传统,而且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摒弃了“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查处”的惯性思维,纠正了“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错误倾向,也是为了避免错误性质由“量变”到“质变”、从“破纪”到“破法”,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因此,纪律面前决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也不能知纪违纪、知法违法,更不能视纪律为束缚和“锁链”。只有通过学习教育知晓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意识到违纪带来的严重后果,进一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才能做到纪律面前如履薄冰、慎之又慎,不越雷池半步,不破纪律底线。
全面准确分析纪律的价值导向。纪律是对共产党员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党纪必须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这决定了纪律既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更具有价值导向的功能。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就是要宣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体现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引导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贪、俭与奢、苦与乐等关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这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更是我们赢得党心民心的有力保证。纪律不仅是带电的高压线,也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干事业的保护线。要干事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而纪律就是我们干事业、敢担当的保护线。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突出强调要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明确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同时又特别强调,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从纪律范畴来看,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都是违纪行为,从现实工作生活中来看,守纪律与敢担当也并不矛盾,只有干净,才能心无旁骛、敢于担当,不干净反而会受到更多的羁绊和束缚。担当决不是违纪的“遮羞布”“避风港”,更不能拿纪律做担当的“挡箭牌”“替罪羊”。心底无私天地宽,守住了底线就守住了底气,铁一般的纪律方能铸就铁一般的担当。(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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